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行為,防止設計變更的隨意性,合理控制項目成本,簡化審查程序,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的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計變更應從實際出發,以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堅持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范,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設計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工程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重要材料及設備、技術標準、結構型式等的調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設計變更。
第五條 項目業主負責項目設計變更的報批,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設計變更方案的審查,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批、備案。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項目業主嚴格按照變更程序進行報批。未經批準直接實施的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費用,審計時從項目業主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或代建單位的代建費中作相應扣減,管理費或代建費不足以扣減的部分,審計時予以說明,財政部門不予撥付。
第二章 設計變更的條件及分類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項目業主可以申請項目設計變更。
(一)設計文件中存在錯、漏、缺部分;
(二)勘察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
(三)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為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的設計優化;
(六)有利于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七)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據市政府要求,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進行調整的;
(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十)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第八條 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審批與備案制度。
(一)設計變更后增加預算造價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為一類設計變更。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二)設計變更后增加預算造價200萬元(含200萬元)~500萬元,或增加造價超過原批準預算10%且低于500萬元的,為二類設計變更。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專題會議審議批準;
(三)設計變更后增加預算造價50萬元(含50萬元)~200萬元,且增加造價不超過原批準預算10%的,為三類設計變更。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四)設計變更后增加預算造價小于50萬元,且增加造價不超過原批準預算10%的;或減少投資且不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質量的,為四類設計變更。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工程簽證實行現場簽認和分類審批制度。
因特殊情況不屬施工單位原因需辦理工程簽證的,單項簽證造價不超過5萬元的,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簽認即可;單項簽證造價5萬元~20萬元的,項目業主須組織市審計部門、市監察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投資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共同見證;單項簽證造價20萬元(含20萬元)~50萬元的,項目業主須將簽證造價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再組織市審計部門、市監察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投資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共同見證。工程簽證需保留現場影像資料。
工程簽證增加造價累計超過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上,或工程簽證造價累計超過50萬元以上的,按設計變更執行。
第三章 變更辦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條 設計變更辦理流程。
(一)項目業主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參建單位對設計變更的方案和預算造價進行內部審查后,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計變更申請應當包括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等事項說明,并提供設計變更方案、圖紙、預算造價和其他資料(指可能涉及到的測量資料、工程地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明、圖片資料等);
(二)市投資主管部門針對設計變更的必要性進行初審,若需現場見證的,則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市監察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市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到現場見證;
(三)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專家審查變更方案,并出具審查意見;
(四)設計單位按照市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修改設計變更方案,并編制預算造價;
(五)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設計變更造價后,由項目業主按設計變更分類報批;
(六)經審議(查)同意的設計變更,若需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類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后,一個月內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申請設計變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設計變更書面申請;
(二)變更前、后的設計方案(圖紙)或說明、及預算造價;
(三)參建單位內部審查意見;
(四)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如測量資料、工程地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明、現場影像資料、施工合同等(必要時提供)。
項目業主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特殊情況
第十二條 凡屬水利搶險、應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等緊急工程須進行設計變更的,由水務主管部門現場審批實施完成后,一個月內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凡屬重大原因須趕工期的項目需進行設計變更的,項目業主應及時報請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現場見證、討論,按確定的最優設計變更方案組織實施完成后,一個月內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概算調整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算總投資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確因設計變更造成增加投資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或超過原批復概算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且無法在原批復概算中調劑解決的,經市政府批準,市投資主管部門可對項目概算總投資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只針對設計變更引起的投資增加進行概算調整。因重大政策變化、調整或者原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本省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干幅度,突破原概算批復額度等特殊原因造成增加投資(不含征地拆遷費)超過原批復概算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或增長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業主可參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進行報批。
概算調整應當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設備業已定貨后進行,原則上在項目建設期內只予調整一次。
第六章 處罰措施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測量單位提交的測量成果與項目場地實際高程不符的,經施工單位現場復測,項目業主組織有關單位核實后,確屬測量單位失誤引起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上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禁止其2~3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測繪工作。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探報告地質情況與場地實際不符的,引起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上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禁止其2~3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建設資項目的勘察工作。
第十七條 由于設計單位設計質量低劣、設計漏項、設計深度不夠等原因引起設計變更導致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上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工作。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隨意、違規簽認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導致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達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虛假上報設計變更或偽造工程簽證導致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達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的,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曝光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內以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建設,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將設計變更拆分,化整為零規避審批或違反本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變更設計并組織實施,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財政部門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由市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測繪單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自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2009年11月30日印發的《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規定》(三府〔2009〕15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