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 瓊價費管[2010]329號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局)、洋浦經濟發展局、西南中沙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行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軍區《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瓊發〔2002〕5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防空地下室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對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為主,但下列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應當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含住宅小區)、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樓,按照居民住宅樓和翻新住宅樓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地面建筑總面積的4%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縣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住宅小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4%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縣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2%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費標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報建審批手續時按報建面積一次性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海口市、三亞市(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收費標準為2200元/m2;
(二)文昌市、瓊海市、儋州市、東方市(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收費標準為1800元/ m2;
(三)其他市、縣收費標準為1600元/ m2。
三、減免范圍
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規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符合條件并經過相關部門批準認可的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中小學教學樓、兒童福利院、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因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屬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費收入應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建設。政府價格、財政、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收費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五、本收費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稅廳《關于收取人防工程統建費的通知》(瓊價費[1992]185號)、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瓊發改收費[2005]179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文昌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批復》(瓊發改審批[2009]1293號)同時廢止。